第一章 轴心时代:文明的起源(下)
雅斯贝斯说轴心时代的超越突破,就如同一场人性的落成仪式,至此,人在精神上成为真正的人。
我想说,轴心时代,实现了双重超越突破的中华文明,第一次产生了人类社会发展所需的完整的文化价值体系,如同一场人类文明的落成仪式,文明终可以称之为文明,人类终于找到了这个物种可以相对和谐共存的社会组织方式和对应的理论体系。
三、轴心文明新解读
(一)轴心时代的终极关怀
雅斯贝斯在其1949年出版的《历史的起源与目标》一书中,首次提出和使用了轴心时代的概念。雅斯贝斯认为,在公元前800年至公元前200年间存在一个轴心时代,这一时代产生了我们今天的宗教和思考的基本范畴,作为人类历史中第一次精神上的突破,它奠定了整个人类的精神基础,人类依靠轴心时代发生、创造和思考的事物生活至今。美国哈佛大学社会学家塔尔克特·帕森斯认为,在公元前1000年之内,希腊、以色列、印度和中国四大古代文明,都曾先后以不同的方式经历了“哲学的突破”阶段。所谓“哲学的突破”即对构成人类处境之宇宙的本质产生了一种理性的认识,而这种认识所达到的层次之高,则是从来都未曾有的。与这种认识随之而来的是对人类处境的本身及其基本意义有了新的解释。此后,西方学术界用超越突破概念来深化这一研究,形成了文明动力学研究领域。目前,基本公认轴心时代形成了希伯来宗教、古希腊的求知理性、印度宗教和中国儒家这四种超越突破的基本类型。
在轴心文明以前的社会里,一种文化比如某种宗教、某种思想都是与社会组织方式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如果把社会比作巨大有机体的身体,文化就是附着于巨大有机体的形神、样貌等特质。当社会出现危机解体的时候,人们就会认为,根据这种文化所建构的社会是如此之糟糕,所以也会将与之相伴的文化也抛弃掉,重建社会之后也要再一次重建文化。如同有机体必然死亡那样,没有一个社会组织可以万古长存,只要文化和社会组织不可剥离,随着社会的腐败和解体,附着于社会组织上的文化也会随之消散,这种文化就灭绝了。这就是为什么轴心文明以前的社会解体之后,它的文化也会死掉的原因。
在轴心时代这一时期,人类的文化发生了一次巨变,产生了所谓的“超越突破”。这个超越突破的特点是人类在思考方式上产生了“二阶思维”,有觉性使人再一次意识到“意识”的存在,思考开始以“思考”本身为对象。人意识到存在整体、自身和自身的界限,意识到人的寿命是极其有限的,生而为人,就必然面临死亡问题;人类体会到世界的可怖和自身的无力,开始深入地去思考生死存亡的价值这一根本性问题;通过意识到自身的界限,在死亡到来之前,人类力求解脱和救赎,寻找人生种种实践性的终极价值和意义根据,寻求人类精神生活的最高寄托,以化解生存和死亡尖锐对立的紧张状态。对生命本源和死亡价值的探索构成人生的终极性思考,而终极关怀,就是人类对生死存亡这一根本性问题的回答。
但轴心时代,为数不多的几个文明产生了文化上的超越突破。在这个时代,有几个民族产生了独立于社会组织的价值,也就是我们前面讲到的终极关怀。这种价值是人在轴心时代社会大解体、大动荡时期,人的心灵不得不从社会中走出来,从而不得不寻找一种能够独立于社会组织的、独立于社会有机体、基于个体而存在的终极价值,可以永恒存在的价值的产物。这种终极价值可以随着一代代个体生命而延续下去,并塑造该文明的社会文化形态。
目前学界对终极关怀进行了如下的定义:在轴心文明时期,人产生了一种价值意义上的觉醒,人的心灵从社会中走了出来,不得不孤独地面对着死亡,在这个时候,人们去思考了这些问题:社会都不存在了,个体的人的存在的终极意义是什么?这个时候人们找到的这个意义、价值就被称之为终极关怀。简言之所谓终极价值,就是指个体走出社会面对死亡的拷问时,找到的那些可以超越个体生命的永恒意义。它源于人之存在的有限性,源于人之企盼生命存在的无限性,终极关怀能化解生存与死亡、有限与无限的紧张对立,能克服人对于生死的困惑与焦虑,也就是要为人提供精神寄托和灵魂安放。终极关怀是人类超越有限、追求无限以达到永恒的一种精神渴望,是人类试图超越生死的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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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越突破的四种类型
终极关怀的问题在轴心时代产生,同时在轴心时代得到回答,不同的民族因其不同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轨迹,所以对这一问题有着不同的思考和不同的回答,有的民族实现了超越突破,从而产生了终极关怀,有的民族则一直未实现超越突破,并未产生终极关怀。雅斯贝斯认为轴心时代的超越突破在中国、印度和西方三地同时发生,他用轴心时代判分世界历史结构,将发生了超越突破的中国人、印度人、伊朗人、犹太人和希腊人,称为“轴心民族”,将未实现超越突破的称为“没有突破的民族”,前者也被称为“历史民族”,后者也被称为“原始民族”。
即使是轴心民族,其文化上的超越突破也有着不同的方式,进而产生了不同的终极关怀。就人所追求的价值是在这一辈子实现还是在下一辈子实现,以及实现这种价值是依靠人自身的力量还是依靠外部的力量,学术界将轴心文明超越突破以后所产生的价值,在逻辑上分成四种类型,并认为当今世界文化虽然多种多样,但都是由这四种基本形态衍生出来的,归根结底只有这四种。
离开此世
进入此世
依靠外部力量
希伯来宗教型(类型一)
希腊型(类型三)
依靠自己修炼
印度宗教型(类型二)
中国型(类型四)
金观涛在《历史的巨镜》一书中对超越突破的四种类型做了较为详细的介绍,我们在此借用他的介绍,对超越突破的四种类型做个说明:
超越突破的第一种类型是依靠外在神秘力量追求此世之外的目标,这就是通过对一神的皈依达到救赎的目的。它最早出现在希伯来宗教中,故亦可称为希伯来型超越突破,犹太人把自己视为上帝的选民,犹太教为最早的救赎宗教。在犹太教中对一神的皈依是跟犹太民族的特殊性连在一起的,它只是犹太人专利。基督教克服了这一限制,任何人只要相信耶稣,就可以达成救赎。故基督教实为救赎的普世化。基督教和犹太教的差别,除了普世外,还在于基督教比犹太教更出世,或者说基督教基本上对此世是没有兴趣的,这一点很重要。正因为如此,才会发生中世纪神学对近代终极关怀的孕育。而伊斯兰教在这个基础上,又完成了第三次大转化,这就是追求两世吉庆,不只是对一神的皈依,追求灵魂的得救,还要在此世建立公正的社群。在西方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为不同形态的终极关怀,其终极关怀内容不同,但其超越视野一脉相承,我们统称之为希伯来的超越精神,这是超越突破的第一种基本形态。
第二种类型是依靠自己的力量达到离开此世的目标,它表现为寻求解脱的意志,亦称舍离的意志。这种超越突破,最早出现在印度文明中,婆罗门教把宇宙视为由不同的解脱等级组成,人通过此世的修行,可以在下一世相对解脱上升到更高的等级。本质上讲,依靠自身的努力(而非外在的力量)达到彻底的解脱,为印度宗教不同于西方救赎宗教的特点。印度宗教形形色色,差别仅在于对解脱的界定不同,例如对婆罗门教解脱等级的否定就是佛教和耆那教,再次用等级和种姓制度对佛教的解脱目标和方法进行改造,产生了印度教。他们都离不开依靠自身力量达到舍离此世的结构,属于第二种类型。
第三种类型是依靠外部力量(标准)追求此世的价值目标。这就是以“正确”或“对”、“正义”为生命的意义。请注意,一般在社会系统中判别对错和是否正义(人行为正确与否)的标准都是来自于社会的,现在要脱离社会寻找独立于社会规范的此世的正确和正义时,唯有把它视为追求包括自然知识在内的普遍知识的结果,也就是以求知作为生命的意义。自从柏拉图把知识定义为必须经某种人以外的标准鉴别才能判断的正确信念之后,古希腊哲人的探索就代表了超越突破的第三种类型,我们称之为认知的意志。我们知道,古希腊哲人把追求知识作为终极的意义,其他价值(比如道德)都由求知推出。对于中国人来说,你能不能做个好人,实践道德理想,主要是纯化向善的意志问题,而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不是这样看,他们认为关键在于人不知道什么是善,但一旦认识到什么是善,当然可以做到善,即道德是从认知推出。也就是说终极价值为追求知识,而且作为知识的善,其对错的基础是真假,要透过外部规则(如是否符合理性)来检测的,检验过后才能知道它是否属于善。这种思想方法中国人很陌生,但和西方今日科学的认知精神类似,它代表了超越突破的第三种基本类型。
第四种类型是依靠人自身(内在就具有的能力和标准)追求此世的正确和正当性。人依靠自身内心的感受就能判别的(行为)正当性只有“善”,为什么这样讲?善可以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道德黄金律来定义。请注意“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所讲的正是每个人利用内心判断标准判断何种行为为“对”。它和用外在标准,如神意和自然法则(包括法律)、知识去判断何种行为为“对”(我们将其称为正义)是不同的。故超越突破的第四种类型,可以用善的意志和追求道德来代表,这就是中国儒家文化。从来,当应然仅仅作为习俗而存在的时候,虽然它亦规定了人应该如何行动(行为规范),但它是不能独立于社会有机体而存在的。把善和社会行为规范相剥离,变成人依靠自己内心感受,就能判定的价值,并把它作为意志指向的目标,意味着应然活动具有双层次的结构。第一个层次是人对应该如何行动的意识,它对应着社会的规范。第二个层次是把善从具体的行为规范中分离出来,成为自由意志(意向性)指向的终极目标(真实)。当应然只有第一个层次时,社会组织的解体往往伴随着习俗解体,一旦应然具有双层结构,在更高层次向善意志的控制下,习俗转化为道德,成为不依赖众人行为的内在追求,这时具有双层结构的道德规范不会随着社会组织解体而丧失。即使原有道德规范不可欲,人可以将新的行为规范和善对应,即创造新道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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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越突破的最新解读
上面是对学界普遍认同的轴心时代,以及在那个时代产生的人类文化的超越突破现象,并由此而产生的终极关怀的介绍。但下面,我要对终极关怀做进一步的新的阐释。
1、终极关怀并非要排拒社会
前面讲到,学术界将终极关怀定义为在轴心文明时期,人产生了一种价值意义上的觉醒,人的心灵从社会中走了出来,不得不孤独地面对着死亡,在这个时候,人们去思考了这些问题:社会都不存在了,个体的人的存在的终极意义是什么?这个时候人们所找到的这个意义、价值就被称之为终极关怀。简言之所谓终极价值,是指个体走出社会面对死亡的拷问时,找到的那些可以超越个体生命的永恒意义。金观涛讲:“所谓终极关怀,是指人从社会组织中走出来考虑生存的意义,寻找不依赖于社会的终极价值。”
按照这些定义,人的终极关怀只能是在走出社会之后才能产生,必须经历“超越突破”。西方学术界用救赎宗教或舍离此世的价值追求来定义“超越”,史华慈将“超越”(transcendence)定义为“退而瞻远”(shanding back and looking beyond)。金观涛对此作了解释,他认为“退”就是从社会中走出,“远瞻”即是把意向性(意志)指向独立于社会组织之外的价值目标。一旦实现超越突破,其他社会价值就可以建立在这一价值上面或处于该价值反思笼罩之下。
基于这样的定义,就无法解释中国文化具有的超越视野,因为中国文化中的终极关怀并非依靠割裂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而得来,而恰恰是通过思考人与社会的关系中得来,从人的社会实践中得来。
在我看来,终极关怀的前提是要超越,但是超越与是否离开社会无关,它只与思考人生有关。人在现实中,根本无法离开社会,所以根本不存在离开社会思考问题。西方也是基于对现实社会残酷现状的思考,才发展出了救赎型的宗教,依靠信仰外在(如上帝、真主)脱离此世,达到彼岸而求得救和永生,“因信称义”。中国则是将人生的价值和意义寄于社会,既要有在此世的德行圆满天人合一的“内圣”,又要“居仁行义”,依靠“立德、立功、立言”三不朽的“外王”来福泽世人、流芳百世。
2、单重突破与双重突破
在轴心时代,面对动荡不安的社会,部分文明开始思考个人的生死存亡问题,同时也开始思考社会组织的兴衰存亡问题。
在超越突破的三种类型当中,“出离此世型”超越突破的文明,因为有一个完美的彼岸世界在等着他,人会在死时得到救赎,在彼岸世界得到解脱。当然不需要再考虑人死后此世的人类社会应该如何发展,也不关心此世社会的兴衰存亡。但“进入此世型”超越突破的文明,因为其个人的终极关怀必须依靠于人类社会组织的存在而存在,所以在思考个人生死存亡的同时,必然也要考虑人类社会的兴衰存亡问题。
人从生物学本质上来讲是群居动物,或者说人是社会性动物,人不可能离开族群、社会而单独存在。也就是说,有人类存在就必须有其聚集生活的方式,也就是有人类社会必须有其组织形态。进化人类学家,以社会或政治组织的形式来排列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埃尔曼·塞维斯发明了四个层次的分类,即族团、部落、酋邦、国家。不管是族群也好,部落也好,在轴心文明以前的社会中,人们生活在组织中,就都认同组织的管理方式和服从组织的权威,比如服从于家长权威、部落酋长权威,或者服从于巫师宗教的权威。但是面对动荡不安的社会,人们既要遭受自然灾害带来的生存威胁,也要面对不同族群部落之间的征战厮杀,人命经常死亡,组织经常瓦解。
这就不得不让人们反思,既对个人生死存亡进行反思,也对社会组织进行反思。在此之前,学界认为对个人生死存亡的意义进行反思,产生了终极关怀。但这只是终极关怀的一部分,终极关怀还应包括另一部分,那就是对人群、对种族繁衍、对社会组织兴衰更替的反思,族群如何才能更好的生存?种族如何才能确保长久繁衍?人类社会如何才能长久兴盛?人类社会怎样组织才能没有动乱杀戮,人类如何才能在这个世界安享太平生活?基于对这些问题的深刻反思,以及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构成了终极关怀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就是对人类社会终极关怀的思考和回答。
所以,轴心时代产生的超越突破和终极关怀,并不是只有一个维度、一个内容,而是有两个维度、两个内容,即存在双重超越突破:一个维度和内容是现在普遍认同的对人个体生命生死存亡的意义和价值的思考和回答,这是向内思考的结果。另一个维度和内容是对社会组织兴衰更替的意义和价值的思考和回答,这是向外思考的结果。第一重突破是第二重突破的前提和基础,第二重突破是第一重突破的发展和提升。
有了对人生的终极关怀,人类不再盲目的活着,有了对人类社会的终极关怀,人类也不再盲目的生活在组织之中。人类在反思中,改造自身,寻找自我拯救的路径和方法。同样,人类在反思中,规划社会,寻找社会能够自我救赎的路径和方法。人类不再认为组织的兴衰更替是理所当然,人类开始从外部审视自己所在的组织:组织的结构问题,组织的权力问题,组织的效率问题,组织的公平问题,都被当作“问题”提了出来,成为思考的对象。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产生了人类最早的社会政治理念,也就是我们前面讲的规范价值。至此,规范价值也开始成为文化的一部分。
之前学者的观点,大都将轴心时代所产生的终极关怀集中在人本身超越突破的这一个维度,也就是人类从轴心时代之前单纯的学习思考狩猎、种植、生火、驯化动物等衣食住行的生存(经济)问题,到在轴心时代开始思考人类自身的生死存亡的意义问题。但如果超越突破仅仅是体现在个人本体的终极关怀,并不能确保人类文明的延续和稳定发展。只有实现了双重超越突破的社会,也就是既有对人本身的超越突破,也有对社会组织如何合理化的超越突破,才可以在任何一个社会组织分崩瓦解之后,身处其中的每个人依然有着继续生活下去的勇气,身处其中的人依然有着继续重建、继续延续自己文明的凭借。
在轴心时代,希伯来文明和印度文明,只实现了第一重即对于人本身的超越突破,产生了救赎宗教,而并未对现世秩序产生第二重突破;希腊文明实现了第二重即对社会秩序的超越突破,比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都对现世的政治秩序有着深入的思考,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代表性著作,但并未真正实现第一重突破,而第二重超越突破没有第一重超越突破的支撑,必然是水中花雾中月;只有中华文明同时实现了双重突破,既有对人之所以为人的超越突破,又有对社会秩序、社会治理的超越突破,比如《管子》《尚书》等皆是这方面思想的精华。
3、实现双重突破才能构成人类完整的文化价值体系
实现了双重突破的中华文明,从之前单纯的思考衣食住行的生存(经济)问题,到开始思考人类自身的生死存亡的意义问题,以及同时思考人类社会政治组织的合理化问题,这就涵盖了文化价值体系当中实用价值(生产方式和生产技术)、规范价值(意识形态)、理念价值(终极关怀)三个层面。由此,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完整的文化价值体系得以在中国建立,标志着人类的文化开始真正的成熟。
雅斯贝斯说轴心时代的超越突破,就如同一场人性的落成仪式,至此,人在精神上成为真正的人[2]。我想说,轴心时代,实现了双重超越突破的中华文明,第一次产生了人类社会发展所需的完整的文化价值体系,如同一场人类文明的落成仪式,文明终可以称之为文明,人类终于找到了这个物种可以相对和谐共存的社会组织方式和对应的理论体系。
经历了轴心时代的痛苦思索和实践,自秦朝开始,中华文明建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中央集权国家,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互为补充,成为了主导中华文明的政治理念,中国社会形成了稳定的文化结构和社会结构。在这个稳定的文化和社会结构之下,中华文明经久不衰、历久弥新,成为世界上唯一一个没有断代的古文明。如冯友兰在《西南联合大学纪念碑》碑文上写道:“并世列强,虽新而不古,希腊罗马,有古而无今,唯我国家,亘古亘今,亦新亦旧”。如吴育林所说:“它不像埃及文化因不同时期的外族侵入而不断外部化——希腊化、罗马化和伊斯兰化;也没有像印度文化因雅利安人的入侵而雅利安化;更不像希腊、罗马文化因日耳曼人的南侵而中断以至完全转型。中华文化在发展过程中从未发生过因裂断而出现空白,甚至跳跃。它在中国历史上的任何时刻都未曾真正分裂和瓦解过即使在内忧外患、政治纷乱、国家分裂等为难情况下,它仍能保持整体上的统一和完整,沧海桑田的时空穿越、物是人非的时代变迁,历史延续至今,它能基本保持原容内质,呈现出深厚的悠远和高度的统一性特征。”[3]
只实现了单重突破的希伯来宗教社会和印度宗教社会,其文化价值体系当中虽然有了理念价值和实用价值,但是却缺少规范价值,所以其文化价值体系一直是残缺的、不完善、不成熟的。也正是因为缺少指导社会应该如何组织的规范价值,西方社会和印度社会一直处于分裂动荡之中,又因其现实社会的不断动荡、崩坏、解体,其在轴心时代所产生的终极关怀也不断的遭受挑战和质疑,所以一直处于不断的分化、修正过程当中。
比如印度在公元前321年建立了第一个本土的政治体——孔雀帝国,王朝持续了135年,但孔雀王朝从来没有建立强大的国家制度,没有统一的刑法,没有从事大规模的社会工程,也没有从家族政府过渡到非人格化的政府,没有真正的主权概念,也没有尝试以一套新颖的共同规范和价值穿透整个社会[4]。自孔雀王朝灭亡以后,一直到1947年印度共和国出现,其间印度民族再也未能建立自己民族主导的统一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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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意识形态的发展演变
1、什么是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是近代随着西方哲学发展而形成的一个重要范畴,“意识形态”一词最早出现在拿破仑时代的法国,其开创者是法国启蒙学者德·托拉西(1754-1836),在其撰写的《意识形态原理》中最早提出“意识形态”一词,并将其引入西方哲学史。托拉西用“意识形态”来指代“观念的科学”,即观念学、概念学或意识学,目的是为了把意识形态与经院哲学、宗教神学区分开,以便于研究认识的起源、认识的界限及认识的可靠性,进而去改造社会。[5]
意识形态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历经演变,成了一个非常复杂、歧义丛生的概念,它真实存在但是却又非常敏感,很多人避而不谈。当代学者莱蒙德·格斯区分了三种不同的意识形态概念:一是描述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即在分析某一社会总体结构时,只限于指出意识形态是这一总体结构的一部分,不引用某种价值观来判断或赞扬这种意识形态,即只作客观描述不带有主观意向的评论;二是贬义的意识形态,也可称为否定性的意识形态,即承认意识形态的存在,但对它的内容和价值取否定的态度,认定它不可能正确地反映社会存在而只能曲解社会存在,掩盖社会存在的本质。凡是从这一角度去理解意识形态的人,必然对意识形态持批判的态度。三是肯定意义的意识形态,既不光承认意识形态的存在,而且对它的内容和价值取肯定的态度,认定它能客观的反映社会存在的本质。
英国学者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在《布莱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提出:“意识形态是具有符号意义的信仰观点的表达方式,它以表现、解释和评价现实世界的方法来形成、动员、指导、组织和证明一定行为模式和方式,并否定其他的一些行为模式和方式。”
利昂·巴拉达特在《意识形态:起源和影响》一书中概括了意识形态的五个特征:第一,意识形态首先而且主要是一个政治术语;第二,意识形态包含了对现状的看法以及对外来的憧憬;第三,意识形态是行动导向的。它不仅描述现实状况,提供一个美好的未来,更重要的是,它提供了达成目标所必须实行的明确步骤;第四,意识形态是群众取向的;第五,由于意识形态是以群众为对象,因此通常是以一般人所能理解的简单词语来陈述。同时,意识形态在语气上通常是鼓动性的,鼓舞人们尽最大努力来达成意识形态所设定的目标。
除此之外,巴拉达特还在书中就意识形态与哲学做了区分,他说虽然每种意识形态都建立在一套哲学信仰之上,但构成哲学的三个基本特征使它有别于意识形态。第一,哲学通常是深奥的,而意识形态中,“对”“错”是截然分明的,人们只需要相信它,并且依照它的指示行动;第二,哲学无须诉诸庞大的群众,而意识形态则以扩大的人群而非个体作为诉求的对象,意识形态是群众动员的理论基础;第三,哲学倾向于引发内省,而意识形态是外部导向的,它通常将某个社会人群的福祉与该人群所处的世界的环境相提并论,以鼓动人们对这个世界加以改造,使它符合某一意识形态的拥护者们的需求与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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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意识形态的起源
大卫·麦克里兰在其《意识形态》一书中介绍了意识形态一词产生的背景。随着工业社会的到来,思想领域在发生巨大变革群众政治运动不断涌现,人们创造世界、改造世界的主体意识的增强,都促使了意识形态的形成。在他看来,意识形态是资本主义时代的产物,不存在前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并且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的批判是同时产生的。
利昂·巴拉达特在其《意识形态起源和影响》一书中也介绍到:“在十八、十九世纪期间以粗暴方式完成的城市化与工业化,造成了多数人心理上沉重的彷徨与不安。一般民众因失去方向感而感到惊恐不已。他们不再能够自行生产他们所需的大部分生活必需品,他们的生活福祉必须依赖于他们不相识的人以及他们从未到过的地区。学者、哲学家和政治家纷纷埋头于梳理解释并合理化这些现象,同时寻求因应这些现象所引起的社会和政治变化。其中一些用来提供合理化的理论,就变成了政治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是我们这个时代独一无二的现象,因为它是针对一连串独特的经济、社会、政治环境所做的响应。”
我们可以看到大部分意识形态学者,都是认为意识形态是伴随着工业革命和资产阶级革命所引发的社会变革而来,是工业化社会独有的现象。但我认为在轴心时代产生的双重突破,即对人类社会秩序的超越突破即为规范价值之产生,而规范价值的核心就是意识形态。不同的社会形态当中,不同阶级对人类社会秩序的合理性构建有着不同的观点,这些都可以看做是意识形态。中国的周礼以及之后的儒家思想就是一种体系非常完善且功能十分健全的意识形态。
所以意识形态实际上有两个来源,一是来源于人类社会的政治实践,这是意识形态的现实来源,二是来源于人类的终极关怀、来源于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是意识形态的理论来源。比如中国儒家意识形态是从对人之“仁”的理解而来,进而发展成为周礼,并在汉代成为官方法定的意识形态。而西方社会很长一段时间,其意识形态都是宗教提供,封建国王都需要教皇的加冕,其统治的合法性来源于基督教。印度的婆罗门教规定政治武士阶层(刹帝利)必须从属于祭司阶层的婆罗门,印度统治者必须向身处顶端的祭司取得合法性和社会支持,法律深植于宗教而非政治。
3、马克思主义对“意识形态”概念的使用
马克思、恩格斯也描述过意识形态的特征,揭示过意识形态的本质,却未给意识形态明确下过定义。马克思、恩格斯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和意义上使用“意识形态”的概念。
一是作为“观念上层建筑”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是指一定阶级社会结构中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并竖立其上的“观念上层建筑”。马克思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意识形态概念指称的是与生产力、生产关系不同的社会构成要素,即任何一个社会所具有的宗教、哲学、道德、政治、法律和其他社会意识形式,它必定构成现存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的一部分。马克思认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由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6]
这种意义上的意识形态和意识形式是指与社会的经济结构、政治结构相联系又相区别的社会意识结构,是指与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政治生活相联系又相区别的精神生活体系。当然,并非所有的社会意识、精神生活都是意识形态,例如科学是社会意识,是精神产品,但马克思、恩格斯不把它归入意识形态的范畴,反而还把它同意识形态严格区分开来。
马克思把这种观念上层建筑意义上的意识形态视为每一种社会的经济基础的反映,实际上是一种较为客观的判断是接近于中性的描述性的意识形态概念,并不含有价值上的褒贬意义,它既可包括错误的意识也可以包括正确的意识。这种含义是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发展史中主要的和常见的用法。
第二种是作为统治阶级的阶级意识的意识形态,是指统治阶级为各自的目的和利益要求而提出的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的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这种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是为了掩盖自己的阶级利益和真正的目的,为自己的思想合理性和政治合法性辩护,通过掩盖社会矛盾及社会真实基础而为统治阶级服务。这种观点和理论体系,马克思称之为具有欺骗性“虚假的”意识形态和“虚假的”观念体系。它不仅是现存经济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而且其本身就是现存统治关系的组成部分。简单说,作为统治阶级思想的意识形态,实际上就是“制度化的思想体系”,是一种社会制度的合法性基础,发挥价值系统作用并使人们认同于现存的社会制度。
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这种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不过是人们的特殊的历史存在的一种情境性的“修辞”方式,它必然受制于具体的特定历史语境,但却把自身的历史前提遮盖起来,采取替永恒真理而言说的虚假姿态。它总是某种统治阶级的狭隘利益和独断话语的“修辞”方式,充当该阶级实现其统治的辩护工具,但是统治阶级却往往隐瞒意识形态的阶级属性,表现出一种替人类普遍利益而言说的虚假姿态。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
意识形态是一种霸权话语。“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7]在这里,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就成为有待被逻辑地揭露和历史地超越的规定,因而带有否定的和负面的意味。”[8]以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为例,马克思说:“资产者的假仁假义的虚伪的意识形态用扭曲的形式把自己的特殊利益冒充为普遍的利益”。它总是把理性、自由、平等、博爱的观念宣布为超阶级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从而抽掉其历史规定,以掩盖这些观念的阶级归属和时代内涵。马克思揭露说资产阶级思想家所宣称的所谓“永恒的理性实际上不过是恰好那时正在发展成为资产者中的中等市民的理想化的知性而已”。关于“自由”,“在现在的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范围内,所谓自由就是自由贸易,自由买卖”。而“在自由竞争情况下,自由的并不是个人,而是资本”。尽管“平等要求的资产阶级方面……是作为全人类要求来阐述的,但资产者的平等(消灭阶级特权)完全不同于无产者的平等(消灭阶级本身)”。再看“博爱”,“把世界范围内的剥削美其名曰普遍的友爱,这种观念只有资产阶级才想的出来”。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对于意识形态的第一种用法,即观念的上层建筑是讲的意识形态的表现形式,而第二种用法则是意识形态的实质内容。
4、意识形态概念的演变
在后续的发展中,卢卡奇、曼海姆等人将意识形态当作一个中性的概念来使用,曼海姆将意识形态的一般理论发展成为“知识社会学”,将曾经是党派的思想武器的意识形态转变为通常的社会史和思想史的研究方法,构建了一个研究思想结构变化和历史情境变化之间关系的框架。列宁则将马克思主义及其哲学作为一种所谓的“科学的意识形态”加以确认,将意识形态理解为一个描述性的概念,比如对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的批判也表现为一种意识形态,即被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此时意识形态否定性内涵就被替换了,新的认识论意义上的中性意识形态观开始出现,并日益获得了肯定性的内涵,开始指代所有阶级的立场和观点,指代阶级政治思想。列宁的意识形态观最终成为主导性的解释,在马克思主义之后的发展过程中,比如卢卡奇、葛兰西也基本是沿用和发展了列宁的这一说法,肯定性的意识形态概念得以在马克思主义传统中树立了牢固的地位。
比如在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第五版)一书中介绍意识形态的概念即为中性的或者说肯定性的意识形态概念。教材中讲意识形态属于社会意识范畴,社会意识总括了人的一切意识要素、观念形态以及全部精神现象及其过程,它是人们对社会存在的反映,但意识形态又不等于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与人类社会一同产生的,有人类社会就有了社会意识。意识形态是在人类劳动、思维能力和社会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出现的,而且与私有制、阶级关系以及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工密切相关。它属于社会意识,但又不能包含全部社会意识。有确定规范的、系统的社会意识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意识形态;二是科学。科学是社会意识,是精神产品,科学不是由强制性约束、信仰、形象或行为规范构成的体系,而是由试验观察材料、实证性定律、定理和假说、学说、理论等知识单元组成的系统。
由此可见,这里将除科学之外的有确定规范的、系统的社会意识统统归类到“意识形态”这个概念当中,这可以算作是广义的意识形态概念。即意识形态是反映一定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的经济基础以及在这一基础之上的政治、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念体系。它由一定的政治、经济、法律、哲学、道德、宗教和艺术等社会学说组成,是该阶级或者社会集团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社会理想的思想理论依据。也就是说意识形态是一定阶级、阶层或社会集体乃至国家基于一定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为了本阶级和社会集体乃至国家的根本利益和要求,或者为了达到改造世界、建立政权和巩固自己政治统治的目标而提出并确立的社会理想、价值观念、政治原则和行动纲领等[9]。只要有国家的上层建筑,有政治的、法制的这些国家制度的设计,就有一定会有观念的部分与它相对应,这个观念的部分就是意识形态。
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根据各种意识形式和经济基础的远近,将意识形态的大体划分为三个层次——政治思想、法律思想和经济思想。这三种意识形式是经济基础的最直接的、最集中的反映,并强制性地直接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维护经济基础的合法性,所以,它们在意识形态中处于统领和核心地位。相较而言,伦理、道德、艺术、教育等这些意识形式离经济基础较远但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非常之大。哲学、宗教是离经济基础最远的意识形态,但却又非常关键。宗教更贴近人们的日常生活,影响人们的信仰和行为。哲学虽然是十分抽象的,但它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理论体系,是整个意识形态的灵魂。
一个完整的意识形态由不同的意识形式组成,也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但意识形态并不是各种意识形式的机械总和,各种意识形式在内容上相互补充、相互渗透,形式上相互交叉、相互为用,在发展过程中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例如,艺术把道德、政治、宗教、哲学等作为内容,哲学和宗教曾经互为形式,政治法律思想和道德在内容上互相包含,宗教、艺术、政治法律思想等对民族道德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传统道德一旦形成,对具体的政治法律思想和艺术等形式,也有很大的约束力。诸种意识形态对社会生活的作用,是通过相互联合、相互辅助来实现的[10]。
根据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以及目前教材定义的是广义的“意识形态”概念,它包括了文化价值体系中的“理念价值”和“规范价值”以及除科学之外的“实用价值”三个层次,基本是与文化价值体系等同的一个范畴。比如这一意识形态定义中包含“哲学、道德、宗教”实则是可以归类到文化价值体系中的理念价值,其包含的“政治、法律”可以归类到文化价值体系中的规范价值,而“经济”则是归类到文化价值体系中的实用价值,当然文化价值体系的实用价值中还包含了“科学”。
在本书中,我们并不采用这个广义的意识形态概念,我们采用的是相对狭义的意识形态概念,即特指政治和法律部分的意识形态。政治思想是关于政治制度、政治生活、国家、阶级或社会集团及其相互关系的观点的总和。法律思想是关于法的关系、规范和设施的观点的总和。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联系及其密切,广义的政治思想就包括了法律思想。政治和法律是经济结构最直接、最集中的体现,因此,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也是最直接、最集中的反映经济结构的意识形态。20世纪中期以来,一些政治学者将政治意识形态从意识形态概念中独立出来,将其定义为一套互相关联的、有关社会的合理秩序及其达成方式的态度和价值观系统。比如,宋惠昌在《当代意识形态研究》一书中认为:意识形态是关于社会、政治问题的哲学范畴,是社会的思想上层建筑,是一定社会或一定社会阶级、集团基于自身根本利益对现存社会关系自觉反映而形成的理论体系。意识形态是该阶级、该社会集团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社会理想的思想理论依据。
当然如前所述,在使用的过程中,“政治意识形态”都会有与之配套的道德、经济甚至艺术意识形式,政治意识形态会渗透到这些领域,但是在本书中我们不将道德、经济和艺术等意识形式作为意识形态看待,而是将哲学、道德等归入“理念价值”,将经济理论等归入“实用价值”的范畴。也就是说我们将狭义的意识形态,即政治意识形态作为“规范价值”的核心,与“理念价值”和“实用价值”相对应。
[1]金观涛:《历史的巨镜》,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62、63页。
[2]卡尔·亚斯贝斯:《历史的起源与目标》, 漓江出版社,2019年,第39页。
[3]吴育林等:《当代中国价值问题与价值重构》,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4页。
[4]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65页。
[5]王永贵等:《经济全球化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7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8页。
[8]何中华:《重读马克思——一种哲学观的当代诠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5页。
[9]汪宗田:《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理论研究》,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09页。
[10]李秀林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五版,第1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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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可亮. 第一章 轴心时代:文明的起源(下)[EB/OL]. 文化政治经济学(文明结构论)· 张可亮个人学术门户, (2021-10-24)[2026-09-22]. https://zhangkeliang.cn/essay-cpe/wx-第一章-轴心时代-文明的起源-下.html.
Zhang, K. (2021). 第一章 轴心时代:文明的起源(下). 文化政治经济学(文明结构论)· 张可亮个人学术门户. https://zhangkeliang.cn/essay-cpe/wx-第一章-轴心时代-文明的起源-下.html
Zhang, Keliang. "第一章 轴心时代:文明的起源(下)." 文化政治经济学(文明结构论)· 张可亮个人学术门户, 24 Oct. 2021, zhangkeliang.cn/essay-cpe/wx-第一章-轴心时代-文明的起源-下.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