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政治经济学(文明结构论) Civilization Structure Theory · 张可亮

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变迁的制度分析(中)

张可亮 · 公众号「文化政治经济学」 · 北京 · 2022-07-05 16:19

我在2005年写硕士毕业论文的时候,四大行早已实行商业化改革,已经实行或确定实施股份制改革,并筹备上市,农信社、城信社的改革也被提上日程,且商业化改革的路径也几成定局,从监管部门到高校的专家学者几乎都是从各自角度阐述了农信社、城信社商业化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毕业论文就要写当时的热点,四大行股份制改革都被师兄师姐们写完了,我们那届就开始写农信社的改革,后来几届就开始写邮储银行的改革,现在想想那会的金融改革真是马不停蹄,一个接一个。

可是当我查阅相关文献之后,却得出了不一样的结论,我认为农信社不应该走商业化改革之路,而应该重新回归合作金融的本源,走合作金融之路。在商业化改革十多年后,农商行开始普遍显现出疲态和危机,这几年我们国家又开始重新提倡农村合作金融,或许我的这篇论文依然还有价值。

昨天把当年的毕业论文找出来,跟大家分享了(上),今天发(中),明天发(下)。

相关阅读: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变迁的制度分析(上)

第三章    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对于现实的考察离不开对历史的回顾,本章通过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阶段的历史回顾和经营现状的分析,指出中国建国后的农信社改革是政府供给主导型的强制变迁过程,正是由于政府出于自身的效用函数考虑,用行政手段对农村信用社渐进介入,导致了我国合作金融的功能异化。

第一节 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阶段

3.1.1 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

所谓制度变迁就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变换的过程,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变迁方式做出的两种界定。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一个或一群人响应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施的变迁。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国家或者集团主导的通过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实行的制度变迁[1]。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一种在原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的获利机会引起,是有关群体对制度不均衡引致的外在利润的自发性反应,只有当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有关群体才会推进制度变迁。并且由于制度的转换、替代、扩散都需要时间,从外在利润的发现到外在利润的内在化,要经过许多复杂的环节,因此,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变迁主体为一群人或团体,它是一种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的制度变迁过程。

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许多特征都与制度变迁的主体有关。我们知道人的理性是有限的,而且具有不同经验和在结构中具有不同作用的个人对制度不均衡的程度和原因的认识也不同,对分割变迁收益的方式也不同。这样,要使一套新的行为规则被接收和采用,个人之间的谈判成本就非常高。因此,在对制度不均衡做出反应时,难以立即从一种均衡结构直接转到另一种均衡结构。诱致性制度变迁主要是依据一致性统一原则和经济原则,它比较能与不同个人的具体情况相适应,体现个人的独特需要。

因为制度在某种成度上是一种公共货品,而“搭便车”问题又是创新过程所固有的问题,由于广泛的外部性存在,这样导致私人收益于社会收益不一致必然会使得制度短缺或者说制度供给之后。所以,如果诱致性创新是新制度安排的唯一来源的话,那么一个社会中制度安排的供给将少于社会最优。而具有垄断性和天然的强制性的国家作为主体介入制度变迁有如下好处:

(1)具有规模经济。在制度设施和组织成本方面具有优势,可以比竞争性组织以低得多的费用提供同等的制度服务。

(2)减少制度变迁的时间。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及受到各种的压力和风险,国家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在这方面减少时滞。

(3)弥补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由于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的广泛存在,必然是的个人缺乏激励去积极进行制度的创新。而政府就可以强制受益者分摊成本,由国家出面,在对制度变迁总收益和总成本衡量的基础上,组织制度变迁。

(4)供应作为纯公共品的制度。有些制度是纯公共品的,个人无法、无意也无需自己来创新的,就必须要国家来组织行动。

制度变迁其实是对制度不均衡的反应。经济学中的均衡和非均衡都是由供求的变化决定的。制度的均衡是指在影响人们的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因素一致时,制度的供给适应制度的需求,即人们对既定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一种满足状态或满意状态,不具有改变现状的动机或力量。相反,当人们发现另一种制度安排带来的收益会大于现行制度时,就会对现行制度不满,从而产生改变他的愿望,这就是制度不均对制度的需求主要是取决于一种感性认识:有了新的制度安排,就能得到现存制度下所得不到的收益。而制度的供给却取决于政治秩序提供新的制度安排的能力和愿望。这样我们就不难发现,诱致性的制度变迁以需求主导为主,而强制性变迁而以供给主导为主。所以我们就可以将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转变为需求诱致型变迁和政府供给主导型变迁。

3.1.2 我国农信社的发展变迁阶段

下面就让我们来回顾和分析一下我国合作金融的主要形式——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变迁过程:

第一阶段:试办、推广和调整阶段(建国初期到1958年“大跃进”前夕)。建国初期的实际情况是土地革命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激发了广大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但是农业生产资金短缺的问题突出的表现出来,并产生了两种新情况:一是农村信贷逐渐活跃,并且高利贷开始抬头;二是农村又开始两极分化,出现了专营高利贷的农户和部分农民土地的得而复失。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一方面确定建立区级银行机构——农村营业所,另一方面在广大农民群众中重点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并颁布了相关的规章,确定了信用社的合作性质、组织制度形式(采取信用合作社、信用部、信用互助小组等三种形式)、内部分配制度(盈利按公积金、公盈金、奖励基金、教育基金等项目分配)、经营管理制度(内部实行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外部接受国家银行的领导和监督,与银行业务往来采取合作制等)。至1952年底,全国试办的信用合作组织已达20067个。1953年党提出过度时期的总路线在农村实行包括信用合作社在内的农业合作化,大大促进了农村信用社的推广。从1954年到1955年上半年,全国信用合作社发展到15万多个,社员9500多万人,6800多万家农户,全国80%以上的乡建立了信用合组社。1955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成立,并肩负起指导开展农村信用合作工作的职责。同年9月,中国农业银行提出大力整顿信用合作社的措施,整顿内容包括调整建制,以乡建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信用社的领导监督等。通过整顿,信用社数目减少了,但健全了民主管理体制,更进一步强化了农村信用社自我管理

第二阶段:整顿、巩固与曲折发展阶段(1958年“大跃进”开始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银行营业所和信用社合并为信用部,下放给人民公社领导和管理,并且规定:“人民公社的信用部既是人民公社的组成部分,又是人民银行在当地的营业所”,即“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这种领导体制,削弱了国家银行对农村信用组织的领导和控制,也是信用合作组织失去了应有的独立性,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信用社的合作制性质。1962年,中共中央起草颁布了《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决议》,重新明确了信用社的性质任务组织机构和领导关系。“文化大革命”给农村信用合作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直接导致了信用社民主管理组织形式的取消,而按国家银行基层机构模式进行管理。1977年底,国务院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又作如下规定:“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祖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这样,农村信用社就成了具有双重性的金融机构。两重性质的后果是混淆了国家银行和合作金融的本质区别,使信用社变成了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丧失了独立性,也使信用合作社特有的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业务上的灵活性逐渐消失,助长了“官办”倾向,阻碍了信用社的健康发展。

第三阶段:回归与恢复阶段(1978年三中全会后至1984年“105号”文件出台前。)1979年10月,农业银行总行行长会议对信用合作社“官办”体制的弊病作了认真的剖析。1982年底有关高层和中央文件否定了信用合作社“既是、又是”的双重管理体制,重申信用合作社应坚持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这段时期的信用社改革,从合作金融理论的正本清源入手,重申了信用合作社的群众性,业务经营上的独立自主性,以及农业银行对合作社的领导监督作用,从而为下一步全面改革奠定了基础。

第四阶段:全面改革和治理整顿阶段(1984年至1996年国务院决定合作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1984年6月,农业银行总行向国务院提交《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报告》,8月国务院105号文件批转了此报告。报告指出必须抓紧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其方向是:把信用社真正办成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此后几年围绕这一主题进行全面改革,主要措施是:一、恢复和加强信用合作社的群众性和民主性,变“官办”为民办,实行民主管理;二、发挥信用社经营上的灵活性;三、改革劳动分配制度,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责任制;四、建立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理顺银行、信用社关系,改善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领导和管理。从1989年开始信用社进入了治理整顿阶段。

第五阶段:深化改革阶段(1996年以来)。1996年8月,以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为标志,农村信用社进入深化改革阶段。《决定》指出,改革的核心是把农村信用合作社办成由社员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1997年6月,在人民银行系统建立了农村合作金融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金融监管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按照合作制原则对基层信用社和县联社进行规范。

其中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政策活力的减弱。众多农户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不能得到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有效服务,政策性银行的开发贷款也无法支持与土地制度密切相关的分散农户,迫使农户对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和具有灵活机制的民间金融产生了巨大的需求,农村合作基金会和股金会自发而生,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出现,事实上已经形成了诱致性制度变迁方式,诱致性制度变迁方式可以降低政府的信息成本,但是它必须通过政府放松约束才能够实现。

但是对于基金会和股金会存在的大量现实问题,中国人民银行除了1994年与农业部联合颁布了21号文外,一直没有涉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管理问题。该文件虽然明确了各级人民银行可以依法对合作基金会的业务进行监督,但没有作出具体要求和措施,这相当于明确了农业行政部门对基金会管理的主导地位,使基层人民银行无所适从。这样,自1994年以后,农村合作基金会在规范化的名义下大量以招股名义吸收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存款,得以更快更不规范的发展,严重扰乱了农村金融市场秩序,以合作基金会为代表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已被扭曲。面对已经产生的诱致性变迁的扭曲,1996年经过国务院农村金融改革部门批准,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正式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之后宣布“取缔”合作基金会和股金会。

由以上我国的信用社阶段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农信社从最初的开始创办,还是后来的持续发展;无论是改革目标的确立,还是体系的设计规划;不论是农信社机构的分化重组,还是市场领域的开拓;不论是业务的扩展,还是管理方法的变革,都无一例外的表现出强烈的政府推动和强制性变迁的色彩。而以合作基金会为代表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也因没有很好的引导,未能实现由非正式制度向正式制度的转化而失败。因此政府供给主导型的强制性变迁是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历次制度变迁的主要形式。

第二节 政府供给主导型变迁中国家效用函数对制度变迁的影响

3.2.1 制度经济学中关于政府的效应函数的阐述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政府[2]是一个带有自身经济偏好的经济主体,在存在政府更迭的情况下,政府目标函数通常包括下面两个主要方面:一是政治上的社会支持最大化,二是经济上的财政收入最大化。诺斯(1991)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指出,统治者或国家提供博弈规则都有两重目的,这就是使统治者租金最大化和降低产权规则和交易费用,促进经济增长从而提高规模效率。但这两重目的并不完全一致,“在使统治者(和他的集团)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这就使所谓的“诺斯悖论”。从这一悖论出发通常的理解是:当两重目的矛盾时,统治者通常选择低效率但是却能保证统治者租金最大化的产权制度。对此,黄少安(1999)指出,事实上述两重目的是统一的或基本统一的,因为都是在国家这个“经济人”的成本——收益核算范围之内,两者都是他所追求的,都是对国家有利的,只不过一个是直接收益,一个是间接收益。作为经济人的国家在大多数情况下总是必然在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之间寻求一种平衡[3]。

国家的制度选择集合中一般包含两种可选制度:(1)垄断程度高而相对效率较低的产权安排以直接获取收益;(2)国家采取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通过经济发展扩大的税基间接的获取收益。这两种制度安排的效用在短期内或许会有差异,从而极富控制力的国家将在短期内选择低效率却能保证统治者租金最大化的制度安排。但是随着技术的变化、更有效率市场的拓展等等,改变了相对价格与选民的机会成本,最终导致了与产权的基本所有权结构的矛盾,在更有效率的邻邦相处的情况下,相对无效率的产权将威胁到一个国家的生存,统治者面临着灭亡或者修改基本的所有权已是社会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生产率的选择。在长期看来第二种制度安排更能够保证长期的收益最大化要求。所以如果国家追求的是长短期全局效用最大化,那么国家将在这两种制度安排之间寻求“边际均衡”并逐渐向第二种制度安排过渡。

金融制度的产生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和增进资源配置的效率。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国家对金融的要求是提供有效的资源配置效率和节约交易成本(宏观调控有效性和金融安全是另外两个要求),其利益体现是间接的。而建国初期在金融领域满足我国的国家效应函数最大化的是“垄断的金融产权形式”以及“垄断金融产权‘增量’的扩展”,是通过直接控制金融资源获取收益。

3.2.2 农村信用社功能异化的演进路径

本节通过对我国农村信用社变迁过程的考察,分析国家基于自身的效用与偏好而对农村金融资源进行控制,其表现为用行政手段对农村信用社渐进介入,造成农村信用社产权残缺,而产权的残缺正是农村信用社功能异化的制度原因。

1.经济转轨前国家权力的介入

新中国成立后, 随着农村土地改革及合作化运动的兴起, 农户扩大生产的愿望产生了对资金的需要,虽然部分农户可以通过民间借贷获取部分资金支持,但仍然存在较多的资金缺口。资金的缺乏, 可能导致农业生产受挫,同时也为高利贷的滋生留下空间。为解决该问题,中央政府分别在1951年5月,1953年2月,1953年12月召开会议或发出通知要求试点组建农村信用社。195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第一届全国农村信用社合作会议, 进一步明确指出要坚持合作化道路, 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尽管这时期农村信用社具有较浓的政治色彩, 并且规模较小, 管理水平较低, 但合作原则还是得到了充分体现。

然而, 为实施工业优先增长战略,国家便有了控制社会金融资源的动机和行为, 这样, 控制农村的金融资源也就在所难免。于是在1954年8月的《关于建立中国农业银行的请示报告》中, 明确提出农业银行的各级机构应设置管理信用社合作的职能部门, 并且在1955年成立中国农行银行后,信用社工作的重要方针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具体工作则由中国农业银行组织执行。同年9月, 中国农业银行开始大力整顿信用社, 这样, 农村信用社的社员股权权利第一次遭到国家银行( 国家代理人之一) 限制, 信用社的民主管理与自愿原则相应地受到破坏。

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 国家以政治运动的方式,先采取疾风暴雨似的“合作升级”, 强化了农村信用社集体财产性的结构, 弱化其财产组织形式的合作性结构; 随后两次将农村信用社的人、财权下放生产大队管理, 两次又收回归银行管理。这样, 在国家的强权主导下, 农村信用社从创社之初的合作金融组织演变成国家基层机关在农村的融资工具, 实现了农村合作金融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2.经济转轨后国家权力的控制

改革开放后, 中国进入经济全面建设的新阶段。在农村经济领域亦不例外, 尤其是农村生产和分配制度变革所带来巨大的生产收益更是激励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的积极性。这样, 农业生产的扩张, 客观上对生产资本有了日益增加的需求, 也意味着国家面临不断增加农业生产资金投入的压力。另一方面, 国家以工业优先增长的赶超型经济发展战略仍没有根本性转变, 同时国内市场逐渐对外开放,国内大中型国有企业在一个相对开放和自由竞争的国际市场环境中, 总体上是缺乏竞争力的。更进一步讲, 在计划经济时代依靠人为制度安排以压低工业发展的成本,即压低资本、原材料和劳动等的价格而形成的某类产业, 在开放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中是没有自生能力的。然而, 在缺乏自生能力的国有企业的退出机制及其配套措施尚未有效实施之前, 国家更是出于政治社会(例如:国家经济安全、国企人员就业等问题)的稳定性考虑, 仍然会对国有企业进行投入,并且逐渐导致国有企业在资金上对国家产生了刚性依赖。

这样,在经济改革的初始阶段,国家面临着农业生产、工业发展对资金要素需求日益增长的双重压力。可是, 当时的中国本来就是资本要素相当稀缺、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发展中国家, 无法供给较多的资金要素。更为重要的是, 国家工业优先增长的赶超型发展战略没有实质性的转变,相形之下,国家在对有限的资金要素进行配置时,更偏好于工业领域;并且还不断地从农村领域里汲取金融(经济)剩余,继续为工业部门“输血”。由于在农村经济领域中,经济剩余是分散的,要将它们转变为国家手中的可用资金,就必须有相应的制度安排,这样的制度安排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金融制度,一种是财税制度。就金融制度而言,就是国家在经济货币化进程中,一方面超量供给货币,以获取货币发行收益;另一方面通过对农村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控制,从而获得一大笔经济剩余,尤其是在改革初始的财政收入下降的阶段,国家更需要对金融资源的控制。表现在农村经济领域中就是,国家通过农业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进行间接控制。在改革开始的关键几年,国家逐渐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干预,这样最终使占3/4以上的中国农民,在改革开始的关键时期,以净贷款人为其他经济部门贡献了金融剩余。与此同时,国家已通过农村财政的公共支出与投入的控制,从农村中汲取大量的资金,使得农村资金表现为净流出。当然, 这种从农村领域中汲取的金融剩余并非是免费的,即国家的农村金融控制是要消耗成本的,而且这种成本随着农村经济货币化水平的提高,边际递增;与此相反国家对农村金融控制的收益则边际递减,当这种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时,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控制就会逐渐淡化。于是1996年, 农业银行与信用社正式分离,这不仅宣布国家正式放弃对农村信用社的直接控制,还意味着农村信用社进入一个更为复杂的境地。

3.地方政府的介入与农村信用社控制权的失落

中国经济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开始朝着经济型分权迈进,具体表现为放权让利和“分灶吃饭”财政体制的实施。但是在政府职能未根本转变的条件下,这种分权对于地方政府讲,并没有得到根本上的治理权,即不能真正发挥一级政府的管理作用。相对于中央政府来讲,没有独立的决策权,地方政府就只好(利用分权)为本地区争取利益;对下而言,没有根本的治理权,也就不能承担实质性的责任。因此,经济分权的一个结果是使地方政府在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在经济改革初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下,地方政府掌握了金融资源就意味着就业机会与经济增长,并可以确保一方“太平盛世”。这样,地方政府就有激励也有责任为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而寻求金融资源,从而积极参与金融市场的运作。具体运作方式上表现为地方政府对现有的金融机构的渗入,如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就农村信用社而言,由于本身的地域性,地方政府凭借其政治力量可以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控制,例如:地方政府影响农村信用社领导层的人事安排,从而使信用社的法律产权仅表现为名义上的,事实产权却被地方政府控制。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正式分离后,地方政府的这种控制得到进一步加强。一旦地方政府这种运作不慎或过度,导致地方性的经济(金融)风险时,地方政府则以“没有根本的治理权”为由逃避责任,最终将风险转嫁给中央政府(农村合作基金会就是一个典型事例)。

至此,通过对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制度变迁过程的回顾,可以看出,在创社之初具有合作性质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国家这个在暴力潜能上具有比较优势的垄断组织的介入,导致其法律产权与事实产权不一致,信用社的产权残缺,因而合作功能被扭曲、异化。一开始中央政府对信用社的介入和控制,使其演化为国家基层机构的融资工具;在中央政府逐渐退出对信用社控制之时,具有相对独立利益的地方政府又渐渐加强了对农村信用社事实产权的控制,导致了信用社法律产权进一步失落。“直接控制金融”在改革之初,符合国家效用最大化的追求,它可以促使国家扩展垄断性金融安排以获取货币化收益和最大限度的动员不断分散的金融剩余用于在不发生严重通货膨胀的情况下支付巨额的改革成本和补贴或支持国有经济的增长。也就是说,极富控制力的国家就是采取了那种垄断程度高而相对效率较低的产权安排以保证统治者租金最大化的制度安排。

当然这也与我国当时的所处的客观现实条件有关:

第一,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决定了我国制度供给的政府主导型体制。计划经济的基本要求是国家状我这各种经济资源的配置,控制着各种生产要素和产品的供给。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资金,对其配置的权力也当属此列。

第二是由农村金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特殊地位决定的。建国伊始国家就充分意识到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重要性,但由于国家经济整体实力不强,难以满足各生产行业对建设资金的巨大需求,于是通过信用合作的形式,在社区范围内进行资金余缺的调剂,在农村通过发展信用合作社,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正是由于农村合作金融的重要性,国家从未放松对它的管理和控制。

第三,在我国农村经济和金融发展的水平有限,合作金融主体组织化程度不高和市场竞争无序状态下,要依靠经济增长而逐渐在市场引导下建立完善而成熟的金融制度,将是个漫长的演进过程。

但是如果国家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市场经济制度,那么国家在金融方面的效用函数必将体现“资源配置效率”、“金融安全”、“宏观调控有效性”等要求。这一推断隐含的含义是: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深入,国家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过程中,过渡前后国家追求效用最大化实现的方式将会发生根本的改变。有直接控制以获取收益转向间接的产权保护和市场秩序的维护以获取税收。国家将最终退出对金融的直接控制(对国有金融产权,国家最终通过有效的治理结构来保持控制力,而不直接干预经营过程),“追求垄断的产权形式及其扩展”竟逐渐退居次要的地位直至退出。张杰(1998)的研究表明,从1988年起,国家控制金融由主动转向被动,1992年国家控制金融的成本首次超过收益。国家效用函数的结构从此转变,金融安全和宏观调控有效性上升为第一目标,其它两个方面“直接控制金融的收益与成本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地位有所下降。我国正在进行的金融改革包括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正是朝着第二种制度安排过渡。

第三节 国家介入农信社的直接后果——导致明显的异化现象

前面我们也讲过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优势在于,它能以最短最快的速度推进制度变迁,充分发挥“暴力潜能”等方面的优势,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但是由于统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机构问题,集团利益的冲突,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等原因,强制性制度变迁也会造成制度变迁的失败。同样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变迁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合作金融制度被扭曲,合作金融功能严重异化的现象。

所谓农村合作金融的异化,是指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受到其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共同作用而发生的在结构、特性和机能等方面与其原有宗旨的重大背离而畸形发展的现象。我国农村合作金融自20世纪50年代诞生以来,体制几经变革,经营发展曲折,已呈现严重的异化现象,体现出我国体制转换过程中特有的“时代烙印”和官办色彩,从这一点上看,我国完全意义上的农村合作金融已经不复存在。具体而言:

1、在经营目标和经营理念上,由互惠互助的金融服务方向转而强化竞争,追求盈利,商业化色彩浓重。农村信用社在创立之初, 我国农村经济十分落后,生产力低下,作为与当时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合作金融组织,农村信用社通过各种灵活方便的措施,为广大农户提供互助优惠的金融服务,支持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金融行业竞争加剧,农村信用社在承担多年非盈利性基层农村金融业务后,背上了沉重的经营包袱。为了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在“行社”脱钩自立门户后,农村信用社调整经营思路,实行商业化经营,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 

2、在服务对象上,由以农户为主转向农村经济中较高层面的乡镇企业和联营企业等经济组织和城区经济。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形式,合作金融首先体现的是以互助为目标,为组织成员提供金融服务为目的。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农村领域唯一的、正式的合作金融机构,在提供服务上,应毫不例外地要体现互助合作的性质,即首先为社区组织成员提供服务。而实际情况是,一方面,农信社对社员和非社员的贷款程序、贷款条件基本相同;另一方面,对社员特别是个体农民社员的贷款比重不仅低,而且处于不断下降的趋势。

1996年前,为数不少的农信社对非社员的贷款比例往往超过50%。尽管目前金融监管当局已要求农信社对社员发放的贷款不能低于50%[4],但一些农信社通过加大对盈利水平高的法人社员的贷款来达到此种规定,从而有效地规避了监管当局的管制,导致作为经济弱小者的个体农户事实上依然难以获得更多的贷款份额。实际的数字是,从1984年以来,农村信用社农户贷存比一直趋于下降,已降至1%,即农村信用社向农户发放的贷款还不到其从农户吸收的存款的1/5。根据何梦笔和陈吉元[5]对广东、浙江、湖北、山西和陕西5省的2 5 6户社员的调查结果表明:有贷款需求的社员达72%以上,其中,从农村信用社得到贷款的仅有10%,86%以上的贷款需求是通过民间金融机构得到解决。同样,温铁军[6]对中国15省的24个地区的个案研究亦证实:1995-1999年农村社员从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比重呈下降趋势, 且70%以上社员的贷款需求是通过民间金融的方式得以解决。2000年,我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中,企业存款占比仅为2.34%,然而各项贷款中乡镇企业贷款占比却高达43.75%,加上其他贷款占比21.75%,非农贷款占比为65.49%[7]。可见,农村信用社的互助合作的性质没有得到真正体现。

3、在管理上,“合作制”式的民主管理弱化,专业性和集中性管理强化,出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现象。我国农村信用社在创立50 多年里, 真正意义上的社员自己管理只有很短的时间,近几年来,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更趋向于专业化和集中化, 随着农村信用社的规模扩大以及金融业竞争加剧,经营活动日趋复杂,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形成内部管理层,成为经营利益的价值取向。农村信用社的股权结构中,由于社员的股本很小,约束力不够,监督和参与管理成本较高,使社员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弱化了民主管理, 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呈现出商业化经营特征。

4、在股权的设置上,准入机制“畅通”,退出机制“失灵”。按合作制的原则,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股本金处于进出有序的良性状态,但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是入股自愿,退股免谈,股本的准入机制“畅通”,股本金却并不“充盈”,退出机制“失灵”,但未见股本金非经营性“流失”,其原因是由于多年经营亏损,社员利益不能保障,甚至连股金都亏掉,使农村信用社的凝聚力和活力衰竭,股本金处于虚置状况。

5、在股本与资产比例关系上,由安全适度关系转向以很小的股本经营巨额资产的风险关系。我国农村信用社由初期的股金与资产大体安全适度的比例关系,出现了近几年经营的资产越来越大,股本金远没有达到安全充足比例的状况;农村信用社在连续亏损甚至部分信用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还能吸收存款,用很小的股本经营巨额的资产,实际上靠的是国家信用,由国家承担最后风险,其自身完全没有抗风险能力,这也暴露了我国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上的不合理。

6、在机构性质上,由合作金融机构性质转向“国家信誉”的银行机构性质。农村信用社虽然被称为合作金融机构,但在多年的发展中,性质和定位都不是十分明确,国家的有关部门以及中央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和管理都无异于一般商业银行,使农村信用社从诞生以来,即处于名不符实的扭曲环境之中,各项政策的制定、传导和落实出现错位和偏差。近几年来,随着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主力军地位的日益突出,我国农村信用社庞大的组织体系和资产规模以及目前突出的潜在风险,日渐成为中央银行监管的重点,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的重要作用和潜在的风险成为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一把“双刃剑”。因此,稳健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应是当前我国中央银行监管农村信用社工作的第一要务,从这个角度说,农村信用社以现实中“国家信誉”的银行机构性质替代名义上的合作金融机构性质,将使中央银行的监管成本要小得多。

7、在产权形式上,出现“合作制”向“股份合作制”发展趋向。合作制和股份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经济产权制度,将合作制与股份制的特点揉合在一起,从理论上讲,既保持了合作制民主管理,提取公共积累,为社员服务的基本内核,又吸取了股份制考虑投资者利益的优点,产权明晰,主体确定,权责分明,具有自我约束力。从现实上讲,我国农村信用社目前的产权形式,名义上是合作制,实际上是按照股份制进行管理的,是一种中国特色的混合型的经济制度现象,这也是我国农村信用社在振荡曲折的发展中,适应现实的经济环境和金融竞争氛围所做出的一种过渡式的产权模式选择,也是当前农村合作金融典型的异化现象。

8、在机构的设置上,市、县(区) 、乡多级法人体制逐步过渡到市级一级法人体制。农村信用社现有的管理体系即乡、县(区) 、市三级管理存在内容上和形式上的冲突,按合作制的原则,是从基层社向上级社控股,上级社为基层社所有,即自下而上控股。而现在行政管理形式,却是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没有体现资本权利和义务上的约束和对等。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得出结论,我国的农村信用社事实上只是形式上的合作制金融机构,并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制的内核。这种状况的存在与发展,必将进一步扭曲农信社的产权关系,造成认识上和政策上的偏差,非常不利于农信社的正常发展。

首先,农信社并不是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但也难以完全按一般的商业银行灵活运作,在自身的发展中要受到来自形式上的合作制的种种约束,开展业务时各种目标相互冲突而左右为难,最终限制了农信社的规模扩张和竞争力的提升,难以稳步成长;

其次,由于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没有落实,法人治理结构很不健全,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必然引致农信社内部管理混乱、经营绩效低下、经营风险不能有效控制;

再次,由于农信社自身发展受制,不能充分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要,就必然导致各种非正规金融机构甚至非法金融机构的兴起,造成农村金融市场的畸形发展,诱发一定的金融风险。

第四章    小额农贷与农户的金融需求

本章从制度的需求与供给角度,提出金融制度的设计供给必须符合现实对制度的需求。通过对中国农户性质和他们对金融需求的分析,指出我国的大部分农民都是属于坚守生存经济原则的“道义小农”,他们的信贷需求都属于救助性维生性的。所以小额信贷是现阶段我国满足农户信贷需求的重要并有效的手段。

第一节 我国农村的金融信贷需求

4.1.1制度经济学中关于制度需求理论的阐述

对金融制度的需求可分为市场需求与政治需求[8]。正如货币的产生是商品经济和商品交易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一样,货币职能扩展(由价值尺度向流通手段扩展)和作用的发挥衍生出的信用因素进一步发展为成熟的信用制度(即金融制度),也是由于商品生产发展到个别资本不能产生规模效益而需要及重大资金组织社会大生产,才能满足社会大生产的产物。在这里,对金融的需求取决于食物经济的发展,而金融作为一种自然进货的资源配置方式,又以其运作方式的特殊性和整体利益,经过有不同趋利需求的金融主体反复博弈,成为约定俗成,行业规范等非正式制度的需求,进而形成需要以法律这种方式固定下来的正式制度需求,这种基于金融发展自身需要的金融制度需求,我们把它叫做金融制度的市场需求。它是一种自发行的制度需求。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与经济的关系是一种平行的关系,彼此的关系有市场需求决定,因此,从整体上看,金融发展程度及其制度变革不过过分超前或落后于经济发展程度。

然后,金融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不断地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成为整体实物经济联系的纽带和中枢,因此金融部门对国民经济整体产生全面而深刻的影响力,同时由于金融的外部性、市场实力和信息问题造成金融过程中的市场失败,金融不可避免的成为政府干预的一个重要方面。政府为了实现整个经济生活的效率、稳定、公平的政治考虑。必然对金融组织、结构、资源配置等反面施加影响,以达到以其目标,这种金融制度的需求我们称之为金融制度的政治需求

在第二章第二节中我们已经讲过政府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在以往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中,由于国家出于自身的效应函数的考虑,也就是出于自身政治需求的考虑,主导农信社的改革,从而导致农村信用合作社产生异化的现象。我们说制度的改革创新必须先搞清楚制度需求的主体是谁,他们的需求是什么,然后再谈制度的供给。而不能是单纯按照“供给自动产生需求”的思维行事。下面我们从市场的需求及需求主体方面来具体考察,我国合作金融改革所理应具有的变迁方向。

4.1.2 我国农户的特征及金融需求

以往人们研究关注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问题,大多只关注信贷的提供,而对信贷的需求层面有所忽略。或者说,大家只关心由谁来提供信贷更好,比如是由农业银行还是农业发展银行还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甚至是股份制商业银行来提供信贷?而没有过多的留意过信贷需求的主体——农户,提出了什么样的信贷需求。所以我们现在就将农户作为研究中国合作金融制度中的需求方来对其金融需求作相关分析。

4.1.2.1  我国农户的特征

下面我们就介绍一下有关于农户行为的三个经典命题。

第一个命题是Schultz-Popkin的“理性小农”命题(Schultz,1964;Popkin,1979)这一命题对小农作了这样的刻画:农户即企业,农民及企业家;激励农户的利润动机与创新行为以及创造外部市场条件十分重要;如果这些外部市场条件弄得到满足,则农户就可以完全和企业家一样行动。

第二个命题是Chayanov-Polanyi-Scott“道义小农”命题(Chayanov,1925; Polanyi,eds,1957;Scott,1976),他们认为,小农的最优化行为取决于消费满足于辛苦程度的均衡而不是利润与成本间的比较。他们坚守安全第一的原则与谋求生存的取向,对他们来说维持生存比赚取利润更现实也更重要。所以,小农经济在制度安排方面就必然具有鲜明的特点,即小农经济发展及非集体化,也非市场化,而是小型合作化;经验研究结果也表明,小农经济发展比较成功的国家都是实行小型合作化。

以上两个命题可以引出两种信贷需求,即理性小农命题下的商业性信贷需求和道义小农命题下的救助性信贷需求。如果我们能够确定中国的农户都是理性小农的话,那么商业性的农贷制度就应该跟上;而如果我们最终认定农户坚守的是生存经济原则,那么救助性农贷制度就是必然选择。

第三个命题是美籍华裔学者黄宗智提出的,他在阐发小农命题时提出了一个等式,即小农收入\=家庭农业收入+非农收入。同时黄宗智还有个“拐杖理论”即在前面指出的小农的两部分收入家庭农业收入实际上可以比作人的双腿,而非农收入就相当于拐杖。而拐杖总是在双腿不大好使的时候派上用场。黄宗智的上述等式和逻辑所刻画的情景,大概自西汉以来一直没有质的变化。即使如今,对于落后地区的小农家庭来说,全部收入的主体仍然是农业收入,非农收入只占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即只起拐杖作用。

4.1.2.2  我国农户的金融需求

据张杰的初步考察,中国的大部分小农具有“内源融资”偏好,即“不轻言债”。如果我们能够确认小农家庭的“内源融资”偏好,那就意味着,当农业收入不足家庭周转时,农民最初的反应大都是谋求非农收入,而不是人们所猜想的那样会立即谋求借贷。全国的民工潮除了体现黄宗智的拐杖逻辑外,还真实地反映着小农质朴的内源融资努力。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有可能准确的估价农村信贷需求的性质。小农一般是在什么情况下才开始考虑“告贷”呢?黄宗智的小农收入等式可以告诉我们,即一旦小农家庭维生费用大于家庭农业收入加非农收入,就会产生信贷需求。而问题正好在于,如果小农产生信贷需求的这个条件成立,那么就可以确认,大部分农户的信贷需求是救助性(维生性)的,而能够提供救助性信贷的机构,除了熟人就是国家。历史与现实的考察结果也正好可以证明这一点。

中国人民银行合水县支行对民间借贷做了一个个案研究(见表一),他们随机选取了200户农户作为样本,发现其中127户曾经或者正在进行民间借贷,占63.5%,目前有84户正在进行民间借贷,占42.2%,借贷总额为104万元,户均1.24万元。更有意思的是,并不一定所有借款者都欠别人的钱,所有贷款者都是别人欠着他的钱,而是相互交织在一起,有的农户既是借款者又是贷款者。

在国家农贷不可得或满足不了需求时,小农便会考虑熟人信贷。为什么小农会对国家农贷和熟人信贷做出这样的排序呢?其原因在于“面子成本”,相对于国家农贷,向熟人借钱虽然是低息甚至可以不支付利息,但是却要支付面子和人情的代价。从某种意义上讲,面子和人情就如同利息。当小农连熟人信贷都得不到时,就只有一条出路,那就是借高利信贷。

表一 民间借贷用途表                

用途

婚嫁费用

农业生产

贷新还旧

生病

孩子上学

合计

户数(个)

29

13

28

8

11

84

占比(%)

34.5

15.5

33.3

9.5

13.1

100

金额(万元)

32

42

17.4

8.4

6.2

104

资料来源:张友俊、文良旭“交易、契约机制与自律:合水县民间借贷个案研究”,《金融研究》,2002.4

资料来源:马忠富编《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

由表二可见,农民贷款大部分是民间私人借贷即在亲戚朋友邻里间借贷,此部分占比都在70%以上,来自农信社的借款比例也未超过20%。

从国家的角度来讲,实际上历代的统治者都崇尚均田制度,而均田有利于节约统治成本。国家的均田努力加上人口增长,合乎逻辑的结果便是土地的小户经营。均田及小户经营这就造就小农的不贫不富状态,而只是在这种状态下,节约统治成本的愿望才会变成现实。当然在不贫不富的状态下,国家的作用就能凸现出来。而国家农贷制度的功能就是维持这种不贫不富的状态。因为对于小农,过贫则造反,过富则独立。若基于这种考虑,维护小农家庭的小规模经济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效应,即节约国家的统治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为小农提供农贷支持本身实际上是对这种正外部效应的一种补偿。

既然弄清楚了我国的现在大部分农村居民的是属于“道义小农”,而且他们的资金需求主要是救助性维生性的,那么我们的金融制度供给就必须以服务满足农户的这种救助性需求为变迁方向。

第二节 小额信贷是满足农户金融需求的重要手段

4.2.1 小额信贷的概念介绍

小额信贷(micro finance or micro credit)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一种创新模式。小额信贷是金融业的组成部分,是向那些很少得到正规金融服务的家庭和企业提供一种小额度的,持续的金融服务活动。它的以贫困或低收入群体为主要目标客户,并向这一阶层客户提供适合的金融产品服务是小额信贷项目区别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以及传统扶贫项目的本质特征。小额贷款运作具有的基本特征有:小金额的信贷交易;流畅、透明且简单的程序和要求;接近和方便客户的操作方式;持续循环的金融服务;及时和可靠的金融交易。它的主要贡献在于通过金融制度、金融工具和穷人组织制度方面的创新,探索出了一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穷人提供有效信贷服务并同时实现信贷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新路,从而找到了一条至少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可行的一直困扰正规金融机构对穷人贷款所面临的高风险、高交易费用、高管理成本问题的办法。

从上世纪七十年代中期开始,亚洲和拉丁美洲一些发展中国家认识到贫困人口在正规金融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借鉴传统民间信贷的一些特点和现代管理经验,结合所在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及贫困人口的经济和文化特征,创造性地构建出多种适合贫困人口特点的信贷制度和方式。国际上,小额信贷最早成功实践于孟加拉乡村银行。

4.2.2 小额信贷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在20世纪八十年代初,小额信贷作为国际援助机构扶贫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和一种特殊的资金使用方式,开始在中国较小范围内进行实验。从1993年起,一些非政府组织举办了一批小额信贷项目,并建立了一些专门小额信贷机构。1999年后,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注重在全国范围内农村信用社普遍推广农户小额信贷业务。

从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特点看,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生产方式,决定了农民贷款需求具有三大特点,一是贷款额度小。由于我国农户主要从事自我就业性经济活动或不稳定的主要依赖体力外出务工活动,缺少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单个农户的信贷需求通常是小额的。据有关研究表明,绝大多数贷款者出示信贷需求仅在500-2000元之间。但我国农村的大部分农民都是属于这种求生存的“道义小农”,所以他们总的信贷需求规模仍是十分巨大的;二是贷款资金在生产和消费中相互混淆。农户的生产资金和生活开支常常混为一体,用于发展项目的信贷需求与家庭生活的消费需求难以区分开来,对农户的贷款很难按照项目原定的用途进行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贷款风险;三是农户缺乏可供抵押和担保的财产。农户通常缺乏可变卖的财产,多数农户除了自己居住的房屋和活牲畜外,没有其他高价值的财产,而在市场发育及其落后的条件下,住房和活牲畜基本上不具有抵押的可行性,在正规信贷中通常使用的财产抵押方式对他们不适用。由于多数贫困农户不能提供具有金融信用的担保人,因此在正规金融制度中采用的财产和个人信用担保方式也难以采用。

基于农户信贷需求的上述特点,其贷款具有数额小、风险大、信誉差且无法提供担保、贷款使用监管难、收贷难、管理和交易费用高登问题,正规金融机构一般不愿意为他们提供信贷服务,使其在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贷市场中处于边缘地位。

经验表明,小额信贷是近几年发展中国家扶贫开发采用的普遍而有效的做法。我国农村也具备推广小额信贷的市场基础,但受资金来源和政策限制,目前国家出资或民间自发组织的小额信贷服务机构短期内难以覆盖广大农村地区,而我国农村信用社在广大农村地区的机构设置具有点多、面广、战线长的特点,能够有效扩大农户贷款覆盖面。因此,除了农村信用社外,还没有合适的金融机构能够更有效地、大面积的组织和发展农户小额信贷。

4.2.3 我国搞好小额信贷的意义

农户小额信贷这一制度,在宏观上是对生产函数的一种修正,通过把信用投入的重点从原来的垒大户转或为面向农户,即使在不增加信用投入的条件下,也在客观上增加了农村信贷投入的增长效应。这一制度可以理解为通过制度进步提高资本运作的效率。换句话说,小额信贷可以在不改变劳动力素质和投入总量的情况下,通过改变资本投入结构实现生产函数的全面上抬,从而增加产出和收入水平。

在我国农村地区的生产函数中,一直存在劳动力投入和资金投入不对称的情况,致使产出由于资金约束不能达到潜在水平,由此形成了经济增长中的瓶颈。小额农贷通过资金注入修正了生产函数中的要素投入比,使经济增长进入更高的通道。

在微观方面,一是调整了信用社的信贷结构,实现了贷款的分散化,有利于信用社降低风险。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在贷款支持农村小额信贷,使信用社在存贷款总额有限的情况下,把贷款贷给千家万户,避免了贷款过于集中的现象,有效地降低了风险。二是调整了农村地区的市场结构,通过正当金融的发展压缩民间借贷资本的生存空间。三是在部分农村地区建立健全了信用体系制度。农户小额贷款中最重要的是贷款证制度,贷款证犹如存折一样,是以农民的个人信用做抵押,只要农户信用好,再贷款就不是一件难事。由于贷款证制度平定了农户的信用等级,因此对农户的信用水平构成了激励。使得农户在得到小额农贷实惠的同时,信用意识不断增强。

此外小额信贷是国家对农业的高度重视和对农民增收提高生活水平的具体体现。是党和政府在贫困救济金、农业专项贷款基础上推出的有利于“三农”问题的新举措。搞好小额信贷不仅有利于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更是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怀,是国家效应函数中的应有之义。

4.2.4 国家农贷的悖论

农信社为农户提供小额信贷虽有种种好处,但是在我国能否持续下去,能不能更大规模的深日发展下去,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小额信贷与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具有额度小成本高的特点,需要有较高的存贷利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不能用一般银行对工商业,甚至是较大的农业项目的利率水平来套小额信贷的利率。在国际上成功小额信贷的存贷利差要高达8%-10%左右,在中国,因为有农信社的存在,不需要建立新的金融组织来发放小额信贷,因此,成本可能比国外同类的贷款低,但至少也需要5%-7%的利差。在目前农信社资金成本在3.5%左右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在8%-10%左右才能使其项目自负盈亏。

这是一个悖论:一方面开展小额信贷的目的是在于支持农业帮助弱势群体,一方面金融机构又只能在较高的贷款利率下才有利可图。

从历史上看,国家农贷的主流是救助性的。实际上,绵延数千年的赈贷与赊债史迹,就基本上给我刻画了国家农贷到底具有什么样的性质。从另一个角度看,国家操持的商业性农贷基本上没有成功的例证。早在北宋,王安石的“青苗实验”就已经明确无误的揭示出,国家自上而下可以推行的商业性农贷是不理想的。据记载,当时这种农贷的最高利率达到了40%。国家原本是想通过这种信贷挤出地方豪强的高利贷,但最终还是使农民雪上加霜。国家农贷自古就存在这么一个悖论[9]。很显然,现今农村信用社陷入困境的根源就是国家一直试图让其提供商业性农贷。

虽然在历史上国家长期以来一直追求农贷的偿还性,但多数情况下都是“赦债”,说明国家农贷的偿还率非常低(参见叶世昌,2002)。当然基于前面的讨论国家农贷本应不必讲究偿还,因为农民已经通过别的途径(如节约国家的统治成本)变相偿还了。但从总体上看,小农得自国家的信贷支持从来就是不足的。远的不说,改革以来,国家通过农行和信用社给农民提供的信贷就日渐减少。不过,从理论上讲,大凡具有“免费性质”的信贷都差不多是供不应求的。

所以要想解决国家农贷的这个悖论,为农户提供商业性农贷不行,实行具有免费性质的农贷(例如国家扶贫资金)也行不通。那么有没有“第三条道路”可以走?建立合作金融的合作农贷制度或许是破解国家农贷悖论的一个可行方法。


[1] 参见胡乐明,《真实世界的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纵览》,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

[2] 从法学上讲,政府和国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是,从经济分析上看,一定时期内中央政府和国家可以近似的看成同一个主体,目前中国的情况就是如此。本文如非特指“政府”和“国家”的概念在不严格意义上等同。

[3] 参见黄少安,“制度变迁主体转换假说及其对中国制度变革的解释”,《经济研究》,1999年第一期

[4] 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第五章

[5] 参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农民金融需求及金融服务供给”,《中国农村经济》2000年第七期

[6] 参见温铁军《农户信用与民间借贷研究——农户信用与民间借贷课题主报告》[R],1999

[7] 根据2001年中国金融年鉴P481有关数据计算而出。

[8] 参见段银弟,“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均衡分析”,《武汉金融》,2003年第五期

[9] 参见梁启超,《王安石评传》,世界书局,1935年


引用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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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张可亮. 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变迁的制度分析(中)[EB/OL]. 文化政治经济学(文明结构论)· 张可亮个人学术门户, (2022-07-05)[2026-09-22]. https://zhangkeliang.cn/essay-cpe/wx-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变迁的制度分析中.html.
APA 7th Zhang, K. (2022). 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变迁的制度分析(中). 文化政治经济学(文明结构论)· 张可亮个人学术门户. https://zhangkeliang.cn/essay-cpe/wx-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变迁的制度分析中.html
MLA 9th Zhang, Keliang. "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变迁的制度分析(中)." 文化政治经济学(文明结构论)· 张可亮个人学术门户, 5 July 2022, zhangkeliang.cn/essay-cpe/wx-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变迁的制度分析中.html.